雯接过谢玲手中的证据,继续念道:“第二组证据,是程娟小时候的衣服,还有婴儿车的照片,证明程娟是李家抚养长大。第三组证据,是程娟小时候的作业本,上面有李有雯的修改批注,证明程娟从小到大都是李家培养,才考上的大学。第四组证据,是李有财父母家邻居李二郎的证词,证明程娟的父母和程娟本人不止一次对李有财父母表示过,程娟以后生是李家的人,死是李家的鬼,要做牛做马报答李家的养育之恩。”

审判长说道:“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否需要看原件。”

罗超说道:“不看了,我直接发表质证意见吧。”